在廠房租賃市場中,消防驗收不合格是一個常見卻容易被忽視的隱患。不少出租方急于收租、承租方急于投產(chǎn),繞過消防驗收環(huán)節(jié)擅自使用,結果面臨行政處罰甚至火災事故的慘痛代價。那么,當廠房消防驗收不過關時,到底該怎么辦?本文從責任劃分、整改路徑、法律風險三個維度給出系統(tǒng)解答。

一、先厘清責任:出租方和承租方誰該負責?
很多租賃雙方存在認識誤區(qū)——出租方認為“廠房已經(jīng)租出去了,消防是租戶的事”,承租方則認為“廠房是房東的,消防設施該房東配”。這兩種看法都是片面的。根據(jù)國家消防救援局發(fā)布的《租賃廠房和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(試行)》,租賃廠房、倉庫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是消防安全責任主體,對廠房、倉庫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。
具體而言,出租人(房東)的法定義務是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廠房,并負責共用消防設施的統(tǒng)一管理和維修。承租人(租戶)則要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,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,定期開展防火巡查,并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(yǎng)。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,避免日后相互推諉。
二、分清類型:特殊建設工程還是其他建設工程?
廠房消防驗收不過關后的處理方式,首先要看廠房屬于哪一類建設工程。
根據(jù)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(guī)定》(住建部第58號令),建筑面積大于2500平方米的勞動密集型企業(yè)的生產(chǎn)加工車間屬于特殊建設工程,必須辦理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。不屬于特殊建設工程的廠房,則為其他建設工程,只需在竣工驗收后辦理消防驗收備案。
兩類工程處理方式不同:特殊建設工程必須取得消防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;其他建設工程備案后被抽查不合格的,也應當停止使用,并按要求整改后重新備案。
三、明確路徑:收到不合格通知后怎么做?
根據(jù)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(guī)定》第三十七條,建設單位收到檢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,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建設工程,并組織整改。具體操作上,可按以下步驟推進:
第一步,全面排查,逐項整改。 對照主管部門出具的不合格意見書,逐條查找問題根源。廠房消防驗收不過關,常見問題集中在幾個方面:安全出口數(shù)量不足——絕大多數(shù)生產(chǎn)場所必須設置2個或2個以上安全出口,且兩個出口間距不小于5米;疏散通道被占用或堵塞;防火間距被違規(guī)搭建占用;消防設施缺失或失效,如噴淋系統(tǒng)、火災報警控制器不能正常運行等。
第二步,制定方案,委托專業(yè)機構整改。 消防工程涉及建筑、給排水、電氣、暖通等多個專業(yè),不宜自行盲目施工。建議委托有資質(zhì)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原設計單位,結合現(xiàn)場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。對于需要實施消防工程改造的,應在完成改造后組織竣工驗收。
第三步,申請復查,提交材料。 整改完成后,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復查。提交材料一般包括:復查申請表、整改回復意見(依據(jù)不合格意見逐項回復整改情況)、能完整反映整改內(nèi)容的相關影像資料,以及不合格意見中要求補充的材料。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(nèi)進行復查,并出具復查意見,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四、正視風險: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后果
現(xiàn)實中,不少企業(yè)抱著僥幸心理,在消防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強行投入使用,這背后隱藏著多重風險。
行政處罰風險。 根據(jù)《消防法》第十三條第三款,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,未經(jīng)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,禁止投入使用。違反者將面臨責令停止使用,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。
合同效力風險。 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(zhèn)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八條,租賃房屋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(guī)定的,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的,承租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。也就是說,如果廠房因消防不合格被勒令停止使用,承租人可以依法解除租賃合同并主張相應賠償。
火災事故的刑事及民事賠償風險。 一旦發(fā)生火災,消防不合格的事實可能被認定為事故的重要成因,出租方和承租方均難逃責任追究。
五、預防為上:簽約前做好三項核查
與其事后整改、面臨罰款和停工停產(chǎn),不如在簽約前把好消防關:
一是核查廠房是否已取得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或備案憑證;二是了解廠房的設計用途與實際使用用途是否一致,避免因用途變更導致消防條件不達標;三是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消防安全責任的劃分,特別是消防設施的維修維護責任歸屬。
消防驗收不過關不可怕,可怕的是視而不見、心存僥幸。正視問題、依法整改,才是對雙方財產(chǎn)安全和人員生命安全最負責任的擔當。